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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引进待遇
第五条 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校后除享受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外,同时享受下列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待遇。

(一)引进的第一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免费提供150 ㎡左右的住房一套,同时给予安家费200万元;

2.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科研平台和科研启动费;

​ 3.提供年薪300万元;

4.配偶随调并在校安排工作;

5.配备工作助手。

(二)引进的第二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免费提供150 ㎡左右的住房一套,同时给予安家费150万元;
2.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科研平台和科研启动费;
3.根据其工作目标和任务,提供年薪80-150万元;
4.配偶随调并在校安排工作。

(三)引进的第三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免费提供150 ㎡左右的住房一套,同时给予安家费100万元;
2.提供科研平台和科研启动费,理工类8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
3.根据其工作目标和任务,提供年薪30-80万元;
4.配偶随调并在校安排工作。

(四)引进的科研创新团队享受以下待遇
团队带头人及成员除按照学校相应的引进人才标准兑现待遇外,学校可根据团队建设需要,提供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等建设经费,确保团队工作条件。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在正式报到后,按服务期年限(八年)平均每月支付。
     学校提供的住房供高层次人才免费居住,如高层次人才调离学校,住房由学校收回。
第七条 科研平台和科研启动费应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项目的形式提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小组论证后报学校审批,具体使用办法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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