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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1:1.5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对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学校成立考察体检领导小组,负责考察体检工作。考察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的方式,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不按时参加考察者,视同放弃资格。

体检原则上在省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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